電力電纜敷設及要求及安裝規定:
1.1 電纜明敷時,應沿全長采用電纜支架、掛鉤或吊繩等支持。zui大跨距,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滿足支持件的承載能力和無損電纜的外護層及其纜芯。 (2)使電纜相互間能配置整齊。 (3)適應工程條件下布置要求。
1.2 直接支持電纜用的普通支架(臂式支架)、吊架的允許跨距,宜符合表6.1.2規定的數值。
普通支架、吊架的允許跨距(mm) 表6.1.2 電纜特征 敷設方式 水平 垂直
未含金屬套、鎧裝的全塑小截面電纜 400* 1000
除上述情況外的中、低壓電纜 800 1500
35kv以上高壓電纜 1500 3000
注:*能維持電纜較平直時該值可增加1倍。
1.3 35kV及以下電纜明敷時,應設適當固定的部位,并符合下列規定: (1)水平敷設,應設在電纜線路首、末端和轉彎處以及接頭的兩側;且宜在直線段每隔不少于100m處。
(2)垂直敷設,應設在上、下端和中間適當數量位置處。
(3)斜坡敷設,應遵照(1)、(2)項因地制宜。
(4)當電纜間需保持一定間隙時,宜在每隔約10m處。
(5)交流單相電力電纜,還應滿足按短路電動力確定所需預固定的間距。 6.1.4 35kV以上高壓電纜明敷時,加設固定的部位除應遵照本規范第6.1.3條要求外,還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在終端、接頭或轉彎處緊鄰部位的電纜上,應有不少于1處的剛性固定。 (2)在垂直或斜坡的高位側,宜有不少于2處的剛性固定;使用鋼絲鎧裝電纜時,還宜使鎧裝絲能夾持住并承受電纜自重引起的拉力。
(3)電纜蛇形敷設的每一節距部位,宜予撓性固定。蛇形轉換成直線敷設的過渡部位,宜予剛性固定。
1.5 在35kV以上高壓電纜的終端、接頭與電纜連接部位,宜有伸縮節。伸縮節應大于電纜容許彎曲半徑,并滿足金屬護層的應變不超出容許值。未設伸縮節的接頭兩側,應予剛性固定或在適當長度內電纜實施蛇形敷設。
1.6 電纜蛇形敷設的參數選擇,應使電纜因溫度變化產生的軸向熱應力,無損充油電纜紙絕緣,不致對電纜金屬套長期使用產生應變疲勞斷裂。且宜按允許拘束力條件確定。
1.7 35kV以上高壓鉛包電纜在水平或斜坡支架上的層次位置變化端、接頭兩端等受力部位,宜采用能適應方位變化且避免棱角的支持方式。可在支架上設置支托件等。
1.8 固定電纜用的夾具、扎帶、捆繩或支托件等部件,應具有表面平滑、便于安裝、足夠的機械強度和適合使用環境的耐久性。 6.1.9 電纜固定用部件的選擇,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除交流單相電力電纜情況外,可采用經防腐處理的扁鋼制夾具或尼龍扎帶、鍍塑金屬扎帶。強腐蝕環境,應采用尼龍扎帶或鍍塑金屬扎帶。
(2)交流單相電力電纜的剛性固定,宜采用鋁合金等不構成磁性閉合回路的夾具;其他固定方式,可用尼龍扎帶、繩索。 (3)不得用鐵絲直接捆扎電纜。
6.1.10 交流單相電力電纜固定部件的機械強度,應驗算短路電動力條件。宜滿足下列關系式:
1.11 位于直流牽引的電氣化鐵道附近時,電纜與金屬支持物之間宜設置絕緣襯墊。
2 電纜支架
2.1 電纜支架應符合下列規定: (1)表面光滑無毛刺。 (2)適應使用環境的耐久穩固。 (3)滿足所需的承載能力。 (4)符合工程防火要求。
2.2 電纜支架除支持單相工作電流大于1000A的交流系統電纜情況外,宜用鋼制。
在強腐蝕環境,選用其他材料電纜支架,應符合下列規定: (1)電纜溝中普通支架(臂式支架),可選用耐腐蝕的剛性材料制。 (2)電纜橋架組成的梯架、托盤,可選用滿足工程條件難燃性的玻璃鋼制。 (3)技術經濟綜合較優時,可用鋁合金制電纜橋架。
2.3 金屬制的電纜支架應有防腐蝕處理,且應符合下列規定:
1.11 位于直流牽引的電氣化鐵道附近時,電纜與金屬支持物之間宜設置絕緣襯墊。
電纜支架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表面光滑無毛刺。
(2)適應使用環境的耐久穩固。
(3)滿足所需的承載能力。
(4)符合工程防火要求。
2.2 電纜支架除支持單相工作電流大于1000A的交流系統電纜情況外,宜用鋼制。
在強腐蝕環境,選用其他材料電纜支架,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電纜溝中普通支架(臂式支架),可選用耐腐蝕的剛性材料制。
(2)電纜橋架組成的梯架、托盤,可選用滿足工程條件難燃性的玻璃鋼制。
(3)技術經濟綜合較優時,可用鋁合金制電纜橋架。
2.3 金屬制的電纜支架應有防腐蝕處理,且應符合下列規定:
(2)鋁合金或玻璃鋼制,15m。
2.9 金屬制橋架系統,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并接地。 使用玻璃鋼橋架,應沿橋架全長另敷設專用接地線。
2.10 位于振動場所的橋架系統,對包括接地部位的螺栓連接處,應裝置彈簧墊圈。
2.11 要求防火的金屬橋架,除應遵守本規范第7章規定外,應對金屬構件外表面施加符合******有關規范規定的耐火涂層。